南通如皋市加強全市建筑業資質監管的通知
各建筑業企業: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2號)及《住建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建筑業資質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資質標準條件監管
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應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不符合標準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內不得申請資質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報請資質許可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
二、嚴格違法違規市場行為懲戒
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在申請資質升級(增項)之日起前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相關申請:
1.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2.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4.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5.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6.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勞務人員工資的;
7.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事故調查的;
8.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10.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11.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嚴格資質轉移監管
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采取重組、分立、合并等方式轉移資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申請或報請資質許可機關暫緩轉移申請:
1.未向市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
2.在我市金融機構有到期未償還貸款,且涉及其他企業擔保,未征得相關金融機構、擔保企業同意的;
3.被其他單位法律訴訟保全資產(債權)的;
4.涉及其他區域經濟社會穩定事件的。
此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