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施工安全監督行為,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建質〔2014〕153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建質〔2014〕154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監督機構),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活動,適用本指南。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省建筑安全監督總站負責指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
第四條 省建筑安全監督總站應當加強施工安全監督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制定全省統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監督格式文書,指導各地運用“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統”開展施工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章 監督內容
第五條 施工安全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檢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2. 檢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3. 檢查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
4. 組織或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5. 依法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 依法向社會公布發現的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施工安全嚴重違法行為;
7. 依法處理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相關的投訴、舉報。
第三章 組織監督
第六條 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工程項目巡查制度和監督人員定期輪崗制度,為監督人員配備必要的儀器、設備、工具及安全防護用品。工程項目的監督任務宜由固定的監督人員負責。每次監督活動監督人員不得少于2人,且應當持有《江蘇省行政執法證》。
第七條 監督機構收到施工許可發放部門推送的工程項目信息后,應當開展以下工作:
1. 通過“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統”分配監督任務;
2. 指導施工單位在“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統”中及時完善《危險性較大(超過一定規模)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等信息;
3. 編制《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
4. 在2個工作日內與建設單位約定首次監督會議時間。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包括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責任、安全隱患處置措施、事故報告要求、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終(中)止監督辦理規定等內容。
第九條 首次監督會議由監督機構組織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參加。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相關內容進行解釋說明,告知有關監督要求,核對“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統”有關安全監督信息等。
第十條 監督人員應當根據各工程項目實際情況,編制《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明確主要監督內容、抽查頻次、監督措施等,并按照監督機構規定程序履行批準手續。
工程項目的抽查頻次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1. 工期3個月以下的抽查不少于1次,工期3個月至1年的抽查不少于2次,工期1年及以上的抽查不少于3次。
2. 工程項目含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根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數量,相應增加專項抽查次數,每增加1類增加抽查不少于1次。
3. 施工單位近2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曝光臺記錄的,宜增加抽查不少于1次。
4. 施工安全監督過程中,對工期調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施工過程中被監督機構責令2次停工整改的工程項目,增加抽查不少于1次。
第四章 日常監督
第十一條 監督人員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開展日常監督工作。
工程項目抽查前,監督人員應當了解工程項目進展情況,并根據前期的監督情況,擬定抽查范圍和內容,準備所需設備、資料和文書等。
工程項目抽查時,監督人員應當聽取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對施工現場安全狀況和施工、管理情況的報告,并根據實際施工內容、工程進度、各方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確定抽查范圍和內容。
監督人員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開展抽查,對超過一定規模的,重點抽查方案的編審、論證、交底、實施、驗收等環節的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 監督人員可以采用抽查實體、查閱資料、詢問現場有關人員等方式開展施工安全監督,根據需要對工程項目現場安全狀況進行影像采集。
第十三條 監督人員完成抽查后,應當通過“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統”記錄檢查的部位、范圍、內容及結果,形成《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抽查記錄表》。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制作并下發相應的文書,文書可合并制作:
1. 發現事故隱患能夠立即整改的,督促立即整改,并在《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抽查記錄表》中記錄。
2. 發現事故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作《建設工程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3.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制作《建設工程責令暫時停止施工通知書》,責令暫時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建設工程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建設工程責令暫時停止施工通知書》需與《送達回證》配套使用。
第十四條 責令限期整改的工程項目完成整改后,監督人員對收到相關工程項目參建責任主體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責令整改完成報告》進行查驗,必要時進行現場復查,確保隱患整改閉合。
被責令暫時停止施工的工程項目完成整改后,監督人員收到相關工程項目參建責任主體提交的《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報告》后,應當進行現場查驗,符合要求的,發放《建設工程復工通知書》。
第十五條 對抽查中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行為或工程項目拒不整改的,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中止(恢復)監督
第十六條 工程項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作《建設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告知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做好工程項目的維護管理工作。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自《建設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發放之日起中止。
第十七條 中止施工的工程項目恢復施工的,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作《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要求。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自《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發放之日起恢復。
第十八條 對停工超過1個月但未辦理中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工程項目,監督機構應當通知建設單位限期辦理;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的,但經監督機構查實確已停止施工的,監督機構可以向建設單位發放《建設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并將有關信息告知施工許可發放部門。
第六章 終止監督
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施工結束的,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報告》和《建設工程施工結束證明》后,經確認已結束施工的,監督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建設工程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自《建設工程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發放之日起終止。
工程項目施工結束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完成合同約定的相關施工內容,現場用于施工的設施、設備及施工作業隊伍已清場。
第二十條 對施工結束超過1個月但未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工程項目,監督機構應當通知建設單位限期辦理;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的,但經監督機構查實確已施工結束或已通過工程竣工驗收的,可以向建設單位發放《建設工程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
第二十一條 工程項目施工結束后,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申報表》,按照有關規定對該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作出評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施工單位發放《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工程項目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后,監督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形成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檔案。
檔案內容包括工程建設責任主體信息以及監督告知、日常監督抽查、中(終)止監督、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抽查等過程中形成的文書、影像資料等。
第二十三條 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檔案保存期限3年,自歸檔之日起計算。
監督機構應當運用“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統”逐步實現檔案無紙化。
第八章 監督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督人員進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抽查時,應當向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第二十五條 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抽查時,除前文規定外,還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 進入被抽查的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抽查;
2. 要求被抽查單位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
3. 要求被抽查人員回答相關問題。
第二十六條 監督人員有下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現違反施工安全法律法規行為不予查處的;
2.在監督過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3.對涉及施工安全的舉報、投訴不及時處理的。
第二十七條 工程項目發生安全事故的,監督機構或者監督人員已經依法依規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免于承擔監管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監督機構發現未辦理施工許可的工程項目,應當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開展現場檢查。
第三十條 鼓勵監督機構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施工安全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