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推動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和《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廳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廳重大行政決策,是指依照法定職責,以廳名義作出和由廳組織起草后報上級機關決定作出的,對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工作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規劃等重大事項。
起草法規和規章草案、制定規范性文件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廳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必須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接受監督。有關人員在決策過程中應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
第五條 法規處負責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組織實施、廳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的征集、目錄的公布、合法性審查及相應考核工作。
辦公室負責廳重大行政決策提請廳黨組會議審議的安排;對決策事項執行情況的督查;配合廳機關承辦單位進行重大行政決策的宣傳解讀。
廳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承辦單位”)負責決策事項建議的提出、材料的起草以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決策程序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廳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廳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和年度績效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七條 各承辦單位根據年度工作任務安排,依照國務院《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對各方提出的事項建議進行研究論證,論證結果報經廳分管領導同意后形成決策事項建議,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報送法規處匯總。
第八條 決策事項建議應當明確事項的名稱、具體要求、序時進度和執行單位等內容。報送的材料包括:
(一)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二)建議理由和依據;
(三)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
(四)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五)其他相關材料。
決策事項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明確牽頭部門和參加部門;決策事項涉及廳內多個處室(事業單位)的,由辦公室明確牽頭處室(事業單位)和參與處室(事業單位)。
程序實施過程中發生職能調整的,由承繼相應職能的部門、處室、事業單位作為執行單位。
第九條 辦公室將法規處匯總的決策事項建議提請廳黨組會議審議,形成廳年度決策事項目錄。法規處將廳年度決策事項目錄在廳外網公布。
已確定的廳年度決策事項目錄需要進行調整的,承辦單位應當說明調整的理由,并重新提請廳黨組會議審議。
未列入年度決策事項目錄,但根據上級機關要求需要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條 承辦單位可以自行起草決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起草。
決策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制定依據等內容,并附決策草案擬訂說明、與決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三章 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第十一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按照省《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調研和走訪、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網絡平臺互動、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等一種或者多種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事項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
(二)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三)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特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媒體專訪、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應當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涉及其他部門或者廳其他處室、事業單位職責的,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部門和廳相關處室、事業單位充分協商,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分歧意見,應當提出有關建議,報廳專題會議研究。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涉及的問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承辦單位應當組織5名以上專家(含專業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可以結合決策事項需要,從廳建立的有關專家庫中選擇專家;未建立廳相關專家庫的,應當從省政府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或者其他上級部門的專家庫中選擇專家。
承辦單位選擇專家和專業機構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支持其獨立開展工作,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和專業機構。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召開專家論證會、書面征詢專家意見、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承辦單位召開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將公眾參與時各方面對決策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專家和專業機構的論證意見歸類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完善決策草案;沒有采納的,應當在提交集體討論時予以說明。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具體內容,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涉及保密、國家安全等事項的,按照規定指定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作為風險評估主體。
依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可以委托有關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有評估資格且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開展風險評估,評估費用納入廳預算。
第二十一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經評估認為決策事項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風險;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二十二條 承辦單位采取召開聽證會、民意調查、召開座談會、網絡平臺互動等公眾參與方式,專家和專業機構論證,以及風險評估,按照國務院《條例》和省《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三條 決策草案提交廳黨組會議審議前,由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廳黨組會議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廳黨組會議討論。
第二十四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承辦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
(二)制訂說明(包括決策的必要性、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及重點問題說明、有關請求建議等,下同);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等依據;
(四)履行法定程序的說明(包括征求意見匯總采納情況、相關部門協調情況以及公眾參與的其他情況,根據需要履行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決策程序形成的專家論證意見采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
(五)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規處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合法性審查可以采取書面審查、要求承辦單位解釋說明、組織專家咨詢或者論證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法規處應當對決策事項是否屬于廳法定權限,決策草案擬訂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等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審查意見。
第二十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研究,并作必要的修改完善。
第二十八條 承辦單位按照國務院《條例》第二十九條和省《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形成決策草案(廳黨組會議審議稿),并整理下列資料,一并報送法規處,由法規處匯總后交辦公室提請廳黨組會議審議:
(一)決策草案及制訂說明,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還應當包括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二)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三)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四)風險評估報告有關材料;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集體討論
第二十九條 廳黨組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對決策草案進行集體審議。集體討論決定情況由辦公室如實記錄,不同意見如實載明。
第三十條 根據審議情況,廳黨組書記在集體審議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廳黨組書記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并予以記錄。
第三十一條 決策事項需要報請省委、省政府或者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決策草案暫緩審議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請審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超過期限未再次提請審議的,終止決策程序。
第六章 決策公布、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三條 承辦單位通過廳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將審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會同辦公室(宣傳中心)制定宣傳解讀方案,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法規處、辦公室和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工作。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一事一檔的原則,將有關材料整理齊整后,統一交廳檔案室歸檔。
第三十六條 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決策事項時,應當根據廳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的法定職責,明確負責決策事項執行工作的處室或者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決策事項,制定具體執行方案,跟蹤執行效果,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
第三十七條 辦公室(督查室)組織對年度決策目錄開展情況以及決策事項執行情況進行督查。
第三十八條 決策事項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提請廳黨組會議審議,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訂決策方案等決定:
(一)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的;
(二)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決策執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評估具體工作的實施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第四十條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按照國務院《條例》和省《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與決策事項執行有關的廳機關其他處室、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決策后評估工作,提供與決策事項執行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據。
第四十一條 承擔決策后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省《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形成決策后評估報告。
決策后評估結果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廳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按照國務院《條例》和省《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