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第14號
近期,江蘇省住建廳廳在辦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工程勘察企業、工程設計企業、建筑業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安全生產許可”等九類行政許可事項時,發現部分企業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現象,有的甚至偽造公文、公章,企圖以假身份證、假職稱證書等騙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上述行為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以及相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部令的規定。
為維護法律權威和行政許可的嚴肅性,凡建設工程企業在資質申報中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一經發現,我廳將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第八十條第(三)項“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部令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并予以公告。
建設工程企業是資質許可申請的責任主體,應當承擔申請中隱瞞有關情況、使用虛假材料等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企業應當慎重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申請材料的準備。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除依法處罰建設工程企業外,對涉事的第三方機構和人員一并予以公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