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市建筑業企業因重組、合并、分立等申請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審核工作,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通過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和重組、合并、分立方式取得資質的,原則上90日內不予受理資質分立和跨市變更申請;確需辦理的,對原有資質的企業納入動態核查,核查其注冊執業人員、技術職稱人員等情況,不滿足資質標準的,不批準其申請,并按照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省外資質企業分立至我市需提供江蘇省住建廳同意分立的函。
三、省內外市分立至我市的資質企業,需經原資質企業所在地省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并提供蓋章的變更表原件。
四、工商注冊地跨市變更的,需經原資質企業所在地省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資質標準配備注冊執業人員、技術職稱人員等,不滿足資質標準的,不予受理。
五、首次、增項申請市級許可的資質,根據《關于轉發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鎮政建〔2015〕110號)文件精神,原則上按季度組織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