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根據2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階段性減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免征按單位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會保險雇主繳費(不含應由個人繳費部分)。
二、2020年2月至4月,減半征收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
三、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的企業,在享受減免政策后本年度內繳費仍有困難的,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四、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的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參保單位補繳此項政策實施前的欠費,以及預繳此項政策終止后的費款,均不屬于減免費政策范圍。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商請統計部門根據工業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提供本地區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名單,民政部門提供本地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名單,有關部門應予以支持。要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
六、2月份已征收的三項社會保險費,要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納額,準確確定減免部分的金額。對已征收的減免部分金額,可優先辦理退費。2月份未征收的三項社會保險費,在重新核定應繳納額后,與3月份應繳納額一并征收,免收滯納金。
七、各地要切實承擔責任,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
八、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本通知規定,不得擅自調整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適用范圍,不得自行出臺其他減收增支政策。各地可根據減免情況,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收入預算。要加強統計監測,跟蹤分析基金運行情況,按月向省報送減免社會保險費情況。
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抓緊組織實施,確保政策盡快落地見效。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疫情期間社會保險費征收和經辦工作。各地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