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消防〔2019〕336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相關規定要求,切實做好近一階段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銜接工作,細化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質量,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近一階段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與范圍
(一)各地依法應當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和抽查(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范圍暫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119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規定執行。
(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全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消防設計審驗過程中,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具備專業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技術性服務。
二、嚴格消防設計審查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法對申請消防設計審查的特殊建設工程(暫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即“特殊建設工程”)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工作按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規則》(GA1290-2016)開展,辦理流程見附件1。
(二)對符合《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技術資料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總人數不得少于七人。評審意見由參加評審的專家獨立出具,經全部專家同意為評審通過。通過的專家評審意見應抄送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三)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技術審查并入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
三、規范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管理
(一)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法對申請消防驗收的特殊建設工程開展消防驗收。消防驗收工作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GA1290-2016)實施,辦理流程見附件2。
(二)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限時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一出具。
(三)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法對申報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暫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即“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備案,辦理流程見附件3。
(四)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已經完成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建設工程中,于五個工作日內按人員密集場所50%、其他工程5%的比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完成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抽查事項和查處結果應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并向社會公開,同時抄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檢查不合格的建設工程,還應告知建設單位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申請復查。
(五)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開展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時,應對參建各方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中消防條件查驗情況進行核查。
四、強化部門聯動協作
(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交通、水利、應急管理、工信、能源、消防救援、電力、民航等部門,組建“江蘇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專家庫”,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工作需要,建立本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專家庫。
(二)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時,可征求有關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三)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同級消防救援機構,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
五、明確責任強化落實
(一)工程參建各方應當遵守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
(二)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職責,結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不斷完善工作機制;要進一步強化隊伍建設,確保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所承擔的工作相適應。
(三)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參與火災事故調查,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做好起火場所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調查和認定,嚴查違法違規行為。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辦理指南
一、事項名稱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二、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三、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3.《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
4.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四、審查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一條和相關文件規定,下列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設有本規定第(一)至(六)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八)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九)本條第(七)(八)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十)國家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十一)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十二)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五、申請資料
1.建設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2.設計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資質證明文件;
3.消防設計文件;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性建筑證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六、辦理流程:
(一)申請
申請人前往當地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申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二)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的建設工程依法不需要消防設計審查或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
(三)審查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消防設計審查。
(四)送達
通知申請人到當地政務服務中心窗口領取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
附件2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辦理指南
一、事項名稱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二、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三、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3.《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
4.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四、驗收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和相關文件規定,下列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設有本規定第(一)至(六)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八)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九)本條第(七)(八)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十)國家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十一)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十二)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五、申請資料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2.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3.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4.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文件、技術咨詢文件;
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溫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6.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7.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資質證明文件;
8.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六、辦理流程
(一)申請
申請人前往當地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申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二)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的建設工程依法不需要申請消防驗收或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
(三)驗收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消防驗收。消防驗收結果抄送同級消防救援機構。
(四)送達
通知申請人到當地政務服務中心窗口領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
附件3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辦理指南
一、事項名稱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二、事項類型
行政確認。
三、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3.《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
4.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四、備案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和相關文件規定,除應申請消防驗收的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
五、申請資料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2.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3.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溫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5.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性建筑證明文件;
7.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機構的合法身份證明、資質證明和執業證明文件;
8.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六、辦理流程
(一)申請
申請人前往當地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申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二)受理、備案
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備案;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后重新申報。
(三)抽查
完成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按人員密集場所50%、其他工程5%的比例隨機確定檢查對象。確定為檢查對象的,20個工作日內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檢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申請復查。
(四)公告
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告,并抄送同級消防救援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