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進一步加強建筑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住建發[2019]292號
各縣市區住建局,市安監站: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出臺以來,為企業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在建工程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力依據,但平常的檢查督查過程中,發現有的企業沒有按照要求提取和使用,有的雖然提取和使用了,但提取的科目不對,甚至被占用。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足額提取
各建筑施工企業要嚴格按照《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16號)要求,足額提取,細化到各個分科目,并確實投入到各個在建工程,提升在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二、有效使用
各建筑施工企業足額提取后,要確實按照范圍使用,不能侵占,會計處理請嚴格按照《關于調整高危行業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會計處理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蘇財會[2010]6號)要求進行,確保使用味道。
三、建立臺賬
建筑施工企業要在每年初指定安全生產投入計劃時,由財務部門會同安全部門認真研究,對照有關規定,拿出初步計劃,提交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討論通過并印發,財務部門按計劃撥付,同時財務部門與安全部門要及時跟蹤計劃實施情況。
四、廣泛宣傳
各地主管部門要利用會議、宣傳媒體、專項培訓等形式進行宣傳,使企業認清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而主動提取,積極使用,確保在建工程安全。
五、檢查督查
各地主管部門要在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動態核查時,安全生產費用和使用作為必查內容;對在建工程檢查時,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作為必查內容。對沒有按要求提取和提取不足額的企業,要督促整改到位,對不按要求整改的,視情申請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在建工程沒有按照要求進行使用的,一律停工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的,視情移交行動處罰或申請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1、礦山工程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