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現將《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涉及的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的業績材料簡化如下: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對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有個人業績要求的,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的規定,提供附件3中“技術負責人(或注冊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無需再提供個人業績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建建管﹝2015﹞227號)第(十四)條中“個人業績需提供中標通知書、承包合同、竣工驗收報告、相關圖紙以及能反映其身份的相關材料”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