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城市日中國主場活動承辦城市遴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推動實施聯合國第三次住房和城市可持續發展大會成果文件《新城市議程》,辦好世界城市日中國主場活動,通過遴選方式確定承辦城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世界城市日中國主場活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承辦城市所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聯合國人居署共同主辦,由承辦城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活動組織工作。
直轄市作為承辦城市時,該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主辦方之一,并由其指定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為具體承辦單位。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參與主辦或協辦。
第三條 世界城市日中國主場活動在每年的10月31日世界城市日期間舉辦,一般包括世界城市日論壇、主題展覽、實地參觀等,活動時間1至3天。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自愿申辦世界城市日中國主場活動。申辦城市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舉辦大型國際活動的設施、經驗和組織保障。
(二)具備必要的經費保障。
(三)在以下1個或幾個領域取得顯著成果,具有示范意義:
1.重視新時代城市的轉型發展,在城市發展和規劃建設管理中,將粗放擴張型發展轉變為注重內涵的高質量發展。注重以人為本,不斷增強城市的承載力、包容度和宜居性。
——持續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保障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居住權。
——向城市居民提供均衡、安全、包容、便利、綠色和優質的城市公共空間、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大力建設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
——尊重市民對城市發展和規劃建設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鼓勵居民參與城市共建共治共享。
——推動城市轉型發展的其他做法。
2.重視新時代城市的綠色發展,在城市發展和規劃建設管理中,注重人與自然和諧共處,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設綠色低碳城市。
——推動海綿城市建設,讓城市像海綿一樣,在適應環境變化和應對自然災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彈性,增強城市的韌性,減少城市洪澇災害的發生。
——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鼓勵使用可再生能源,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低效出行、交通擁堵、空氣污染、城市熱島效應、噪音等“城市病”問題的發生。
——推進城市生態修復,系統治理、修復被破壞的山體和水體,優化城市綠地系統,拓展綠色空間,提升環境品質。
——推進建筑節能減排,推廣綠色建設、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等,在降低建筑能耗方面有計劃有行動。
——推動城市綠色發展的其他做法。
3.重視新時代城市的人文精神,在城市發展和規劃建設管理中,注重歷史文化保護,塑造城市特色風貌,建設人文城市。
——有效保護歷史文化遺存,保護和延續城市傳統格局和肌理,重視歷史建筑保護和利用,有效傳承優秀文化,延續歷史文脈。
——注重城市設計,加強對城市空間立體性、平面協調性、風貌整體性、文脈延續性的設計和管控,統籌城市建筑布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塑造城市特色。
——采取小規模、漸進式更新改造老舊城區,鼓勵老廠區、老工業建筑、既有建筑的有效利用,促進歷史城區的保護與復興。
——推動人文城市建設的其他做法。
4.重視新時代城市的智能發展,在城市發展和規劃建設管理中,注重數字城市與現實城市同步規劃建設,建立城市智能運行模式和治理體系,建設智慧城市。
——在基礎設施和地下空間建設中,適度超前規劃建設城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數字城市神經網絡,動態監測和實時感知城市運行狀態。
——有機融合地理信息系統(GIS)與建筑信息系統(BIM),建立城市信息模型(CIM)平臺,建設智慧城市建設管理空間信息平臺。
——推進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信息技術與城市管理服務融合,推進城市精細化管理。
——推動城市智能化發展的其他做法。
第五條 各城市應提前1年申辦世界城市日中國主場活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每年上半年部署下一年度的申辦工作。
第六條 遴選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向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印發申辦通知。
(二)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定的申辦期限內,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本地區城市自愿申辦。
(三)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城市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并按程序將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薦函及推薦城市的申辦報告等材料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個省(自治區)每次最多推薦1個城市參加申辦。
直轄市申辦,由其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并報送申辦報告等材料。
(四)申辦期限截止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評審委員會對申辦城市進行綜合評審。
(五)評審委員會對申辦報告進行審核,聽取申辦城市陳述,通過打分提出備選城市排序,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察。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根據評審委員會意見,召開部常務會研究確定承辦城市并予以公布。
第七條 申辦城市提交的申辦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申辦城市的基本情況,包括特征、區位、人口、經濟、社會治安、交通、通訊、氣候條件、環境、安全保衛、醫療衛生等。
(二)在城市發展和人居環境改善方面的理念、措施和取得的成績等。
(三)舉辦大型國際活動的設施、經驗及組織管理水平。
(四)經費來源、安保措施等保障計劃。
第八條 世界城市日中國主場活動原則上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連續舉辦。成功承辦或已經批準承辦世界城市日中國主場活動的城市,在申報聯合國人居獎、中國人居環境獎、國家園林城市時,予以優先考慮。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