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18年12月22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
一、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第十四條修改為:“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在資質許可機關的網站或審批平臺提出申請事項,提交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業績等電子材料”。
(原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三)企業章程復印件;(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第十一條修改為:“企業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應在資質許可機關的官方網站或審批平臺上提出申請,提交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業績等電子材料”。刪去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原第十一條 企業首次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二)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三)企業章程或合伙人協議;(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證明;(五)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材料;(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七)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明及個人業績材料;(八)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注冊執業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及新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九)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三、將《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第十二條修改為:“企業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在資質許可機關的網站或審批平臺提出申請事項,提交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業績等電子材料”。
(原第十二條 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及相應電子文檔;(二)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營業執照;(三)企業章程或合伙人協議;(四)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工作簡歷及任命(聘用)文件;(五)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監理工程師及其他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六)有關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技術和檔案等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七)有關工程試驗檢測設備的證明材料。)
四、將《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在資質審批部門的網站或平臺提出申請備案事項,提交營業執照、企業章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的電子材料”。
(原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二)企業章程;(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五)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上4部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