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建管〔2018〕994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委)、行政審批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建設局:
為了解各地開展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及企業資質動態監管情況,健全建筑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2號令)、《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等文件要求,省廳在前期運用監管信息系統2.0進行網上動態核查的基礎上,抽調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16名工作人員,組成五個聯合檢查小組,于2018年10月22日至26日,對設區市及三個省管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局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行政許可、資質動態監管等方面的工作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組聽取了各地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情況的匯報、查閱各地制訂的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規范性文件及行政審批流程、抽查2016-2018年期間的行政許可案卷、隨機抽取各地近三年來許可的建筑業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共抽查了16個地區的65家建筑業企業。從本次檢查來看,各地實施建筑業企業資質本級行政許可的行為總體比較規范,但也不同程度存在問題。現將檢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各地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依法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13908項(含首次申請、増項申請)。
(一)許可主體情況。大部分地區許可權限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政府行政中心設置專門窗口統一受理,后方處(科)室協同配合會審,會審意見返回窗口;無錫、蘇州、南通等市成立了行政審批局,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權限從2017年起已陸續轉移到了行政審批局。從檢查情況看,近三年來,各地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行政審批公開透明度和效率有了較大提高。
(二)制度規范情況。大部分地區都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要求制定了本級許可的規范性文件,各地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程序、時限、條件等都符合相關要求,未發現違法設定前置條件和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少數地區未制定規范性文件,但都在政務網站向社會公布了具體的審批流程及辦事指南。
(三)許可實施情況。從各地抽查的許可案卷情況看,各地能緊緊圍繞“放管服”改革目標,按照不見面審批的要求,建立健全許可工作機制,完善規范許可工作流程,各地在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標準上比較清楚,基本做到了依法行政。
(四)動態核查情況。自省廳6月份部署對建筑業企業資質開展動態核查工作以來,各地都能及時轉發省廳核查通知,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本地的核查方案和整改處理計劃。目前,各地正按計劃對本地區不合格資質企業責令整改、依法撤回。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南京、徐州、宿遷、沭陽等地區未按《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要求制定本級資質許可的規范性文件,僅根據本單位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省廳相關文件編制的《辦事指南》進行審批。
(二)揚州、泰興等地區對資質申請材料的受理環節理解存在誤區,企業申請資質前,先將紙質材料送許可部門審查,不合格即退回,不進入受理流程,合格后方可進入受理流程。
(三)對技術負責人的業績考核標準把握尺度不一致,大部分地區審查業績時,只要求提供個人業績核查匯總表,對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竣工驗收報告、相關圖紙等材料未作要求及審查。
(四)淮安、鎮江等地區資質許可的時限過長,一個完整流程的資質許可時限遠超20個工作日,與行政許可法規定的20個工作日的要求相去甚遠,既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要求,也不符合“放管服”的改革要求。
(五)部分地區資質許可工作人員配置有待加強,根據《省政府關于公布******開發區全鏈審批賦權清單的決定》(蘇政發〔2017〕86號)的要求,賦予了******開發區同等設區市級的行使行政審批權限,但大部分“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地區存在“有權無人”的現象。
(六)部門間的溝通配合有待加強,南通等地區已成立行政審批局,原先由建設部門負責的資質許可權限已劃轉行政審批局,但事中事后監管的職能部門還不夠明確,需根據本級政府賦予的職能盡快理清。
(七)大部分地區主管部門存在“重審批、輕監管”問題,對資質動態核查未建立常態化機制,有的監管職責不明確,很多低等級資質建筑企業已名存實亡。
三、有關要求
為進一步落實《省政府關于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意見》,深化“放管服”改革,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更好地促進全省建筑業健康發展,結合本次檢查情況,提出以下要求:
(一)對照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整改。在行政許可方面,力爭做到無差別受理、同標準審批、零自由裁量。未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地區,盡快按要求制定規范性文件;按照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要求,優化審批流程、細化審查細則、完善審查環節;人員業績要按照資質標準要求,嚴格考核;加強行政審批工作機構、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和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分設部門的地區,要加強溝通,理清職責,做到各環節信息互通、共享,確保建筑市場、建筑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對動態核查存在不合格資質的企業,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抓緊督促企業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撤回,并將核查處理情況及時上報省廳。
(二)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場管理長效機制。進一步推進、完善建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嚴把建筑業企業資質和人員“準入關”,資質資格申報過程中發現人證不符、出借證書等弄虛作假申報行為的,予以嚴厲處罰;加強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動態監管,對取得資質后不再達標的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強化施工現場監管,實現行業、市場、現場的聯動,嚴厲查處建筑市場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市場清出機制,建立健全“黑名單”制度,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形成建筑市場管理長效機制。
(三)進一步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各地要準確把握國家和我省資質審批制度改革系列要求,確保各項支持企業轉型發展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及時落實到位。各地要加大對企業的扶持力度,對有一定規模的企業要進行重點培育,引導支持企業創造條件申報符合產業引導方向的高等級資質,形成一批適應市場需要、擁有核心競爭力的大型龍頭骨干企業集團;引導中小型企業走專業化、精細化發展道路,培育一批經營特色明顯、科技含量較高、市場前景廣闊的專業企業,促進大中小型企業協調發展;要以資質動態核查為契機,深入企業調查研究,了解掌握真實情況,向企業宣傳相關政策,引導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進行資源整合、兼并重組,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