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企業凈資產達標情況
整改期滿,建筑業統計系統中企業凈資產仍不達標的,可以撤回資質。
二、關于企業注冊執業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達標情況
整改期滿,在核查范圍內企業的相關人員數量對照相應序列和類別最低等級資質要求仍不達標的,可以撤回資質。
三、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未延續的,不作為資質撤回的依據。
四、關于限制招投標、重組合并、資質升級等情況
1、核查結果為不達標的資質,通過省建筑業監管信息平臺2.0自動推送到省建筑市場監督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供公開查詢;不達標資質即時進入整改期且不得用于承攬新的工程。
2、在未進入撤回程序前,不達標資質企業間可以通過重組、合并等方式對不達標資質進行合并處理,合并后新企業再申請資質的,原企業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項目可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3、企業不得申請該項不合格資質的升級。
五、關于實地核查工作
在實地核查過程中,發現企業資質存在其他不達標情況,應及時告知企業并發出整改通知書,并將核查、處理情況網上通報并抄報本地招投標管理部門。
1、市、縣主管部門可對注冊在轄區內各等級資質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2、整改期滿仍未達標的,資質許可機關應撤回該建筑業企業資質,涉及部、省級許可的資質,應及時提出撤回建議。
六、關于資質撤回
(一)資質撤回程序由各級許可機關依照撤回行政許可的法定程序辦理。
省廳的流程:送達方式公告—整改告知(網上公示,2.0系統送達)--撤回告知(同上)--撤回決定(擬書面送達,無法送達則公告送達)。
(二)下列情況可以暫緩撤回
1、企業主要人員不達標的,但已有初始注冊、變更注冊申請進入受理流程的,資質暫緩撤回;注冊流程結束后,仍不達標的依法撤回。
資質連續不達標20日之前,由企業提供相關材料送資質許可機關,市、縣(市)主管部門審核后留存或初審后報省廳。
2、其他合理的特殊情況。
七、關于被撤回資質核定
核定標準按資質標準執行,最低等級資質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