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業申請資質應按照新申請、增項、升級、延續、簡單變更、遺失補辦、重新核定等申請事項和要求,提交相應材料,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附件2:《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
問題2:申請表填報需要注意哪些?答:1、每一項都要填寫。考核企業申請資質的指標是以企業資質申請表中申報的各項指標為準。凡申請表中未填報的人員、業績等,均不能作為有效指標認定。
2、相關內容應在系統填寫完成后,由系統自動生成申請表,企業下載后,簽字蓋章,再上傳至申報平臺。
問題3:企業申請資質時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應資源嗎?答:不可以。企業申請資質應以獨立企業法人所擁有的主要人員、資本、業績、技術裝備等情況進行申報,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應資源,如人員、資產、設備、業績等。
問題4:標準中要求的生產廠房,可以是租賃的嗎?提供什么證明材料?企業具有多處廠房的,可以累計考核嗎?答:可以是租賃的。標準中有明確要求的生產廠房,屬企業自有的,需提供廠房面積符合要求的不動產權證等材料;屬企業租賃的,需提供廠房面積符合要求的租賃協議和出租方的不動產權證等材料,且租賃到期日期應不早于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之日。企業具有多處廠房的,可以累計考核。
問題5:標準中要求的設備,可以是租賃的嗎?上級劃撥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證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賃的。標準中明確要求的設備應為企業自有設備,需提供企業設備購置發票(除港口與航道施工總承包資質外)。上級單位劃撥的應同時提供劃撥或分割證明,否則不予認可。標準中對設備的規格、性能、數量有要求的,發票上不能體現的,企業應延伸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設備使用說明書等。港口與航道施工總承包資質要求的設備,應提供所屬權證明和檢驗合格證明。標準中未明確要求的設備,申請表中可以不填寫,也不需要提供證明材料。